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六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六章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结果。重大事项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请示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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