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时,应当就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说明相关事实和理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