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公布 202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原级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原承办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6-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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