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七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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