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