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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