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有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其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纠正相关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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