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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