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