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三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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