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审理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
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其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