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依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时依照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