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本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