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六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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