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七条 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