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八条 对履行行政复议机构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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