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五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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