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十九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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