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五十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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