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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