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二节 行政复议证据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
被调查取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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