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节 简易程序 第五十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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