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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