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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