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五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
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2023-09-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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