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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