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