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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