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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