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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