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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