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三节 冻结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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