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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