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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