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1-06-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