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