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专业技术组织及其有关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