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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