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改正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4-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