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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