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法律 发布日期:2017-06-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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