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