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安部主管全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
国家安全部、国家保密局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