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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