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重点维护国家事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等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