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计算机机房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或者在计算机机房附近施工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