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运输、携带、邮寄计算机信息媒体进出境,不如实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