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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