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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