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