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计算机病毒,是指编制或者在计算机程序中插入的破坏计算机功能或者毁坏数据,影响计算机使用,并能自我复制的一组计算机指令或者程序代码。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是指用于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专用硬件和软件产品。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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