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行本条例的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