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 新建互联网络,必须经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互联单位申请书和互联网络可行性报告,由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互联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管理办法和安全措施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8-02-1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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